关于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的思考
(汝城县益将乡朱细仁袁隆)
近几年来,由于乡镇人大机构、人大制度和工作职责越来越健全和完善,再加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拓创新人大工作,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但是,前年底乡镇人大换届后,乡镇人大主席都是由党委书记兼任,专职副主席也有不少是从党委、政府转岗而进入乡镇人大工作的,他们有多年来乡镇开展人大工作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无疑对于今后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督促工作尚未到位。如何才能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呢。笔者认为,要注意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掌握三个工作要领处理好四个关系
第一,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要通过法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将党的主张变为人民的意志,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由人民来选择。因而,我们既要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又要求人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我们的人大工作才有活力。第二,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因为人大工作与党务、行政工作的不同点是人大工作一要依法办事,包括遵守程序法;二要集体行使职权,也就是说民主决策,
1人大不是首长负责制,是会议制,不能个人拍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都只有一票。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依法办事是搞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常备武器”,一定要掌握好。第三,要在代表和选民的监督下发挥作用是做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的关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所以,要在乡镇人大代表和选民监督下做好工作,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负责向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努力为人大代表排忧解难,在职权范围内解决一批人大代表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等等。在掌握工作要领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乡镇人大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思想上要牢牢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下,主动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坚持人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坚持人大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相结合。二是乡镇人大与上级政府的关系。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人大代表在人民面前是公仆,但在政府面前却是主人的化身,而政府在代表面前则是公仆。当然,人大与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应为人民谋利益。因此,人大对政府的工作应当支持,但支持以督促为前提,人大对政府的督促不是“对政府的错误行为进行督促”,而是对政府各项重要行为都要进行督促,通过督促,推进政府工作。但就目前而言,我们要克服怕“得罪”政府领导人,怕“搞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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