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自觉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进一步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问题的,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的。
(四)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和不举证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
(一)、
(二)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行政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发出。
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
(三)、
(四)、
(五)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合议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发出。
第三条司法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办文程序进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建议除送达受建议单位外,还应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提出的司法建议,应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并抄送相关信访部门。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对市直以上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须报市法院行政庭审查。
第七条受建议单位应自接到司法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情况向提出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反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受建议单位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期限办理的,应函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督促相关的行政机关及时办理。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当年度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的情况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各行政机关当年度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考评。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因不落实司法建议引起行政争议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级监察机关应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将司法建议工作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协助被建议单位预防法律风险、修补管理漏洞,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司法建议分为个案建议、类案建议、综合建议三种类型。个案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类案建议针对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
3.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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