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6日以并政发【2010】
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
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
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
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
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
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
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
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
(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
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
(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未获市政府批准,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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