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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篇: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一)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按照城乡统筹、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远期目标与近期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基本农田和现状耕地,立足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结合不同地理环境和资源优势,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的适宜产业,引导乡村企业向规划产业园区集中发展,引导集中使用宅基地,统筹建设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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