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审批调整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审查、审批、调整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管理,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审查、审批、调整适用本规定,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除外。
第三条控规审查、审批、调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二、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三、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四条控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二章新编控规的审批
第五条县规划局可根据成都市郫县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范围内及重点镇的控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所在镇的控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县对控规成果的审查审批程序,包括县规划局初审、专家审查、控规草案公示、县规委会审议、县政府审批、控规公布、上报备案七个阶段。其他专业专项规划参照执行。
(一)县规划局初审
县规划局负责对控规成果、已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情况及控规编制的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进行初审。
(二)专家审查
县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控规成果的有关具体内容提出详细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重点为技术规范、标准等的执行情况,控规分析论证的合理性,控规技术结论的合理性等。
(三)控规公示
县规划局将审查后的控规草案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郫县报、郫县电视台或郫县政务网上公布。县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控规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公众意见和论证结果对控规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公示过程由公证处全程公证。
(四)县规委会审议
县规划局负责将控规草案和审查意见提交县规委会审议,审查意见应附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县政府审批
控规草案经县规委会审议后,由县规划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控规公布
控规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规划局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郫县报、郫县电视台或郫县政务网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该控规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七)上报备案
郫县分区规划范围内的控规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规划局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控规调整的审批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下且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下的,属控规调整。超出以上标准的,属对该控规的重新编制。
第九条控规调整程序包括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程序和非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条控规调整由镇政府或各园区管委会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县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委托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分区规划范围内控规调整由县规划局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控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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