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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依据》的通 知

第一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依据》的通知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依据》的

通知

浙文法〔2010〕3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我厅对浙江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依据进行了重新梳理,现予以印发。已明确为应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各地要做好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依据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依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

(一)项

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细化、量化)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

(二)项

5、经营非网络游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

(三)项

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应细化、量化)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

(四)项

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

(五)项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9、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

10、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应细化、量化)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

11、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四)项

1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

二、娱乐场所管理

13、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细化、量化)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4、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未完,全文共35482字,当前显示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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