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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综合核定原则。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法定统计粮食播种面积(含大春、小春、杂粮)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因农资价格波动、

世界金融动荡、去年秋季以来持续旱灾等因素对粮食生产影响,积极响应国家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激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采取有力的补救措施,将旱灾损失降到最低,确保粮食安全。

(二)一次性直补粮农原则。县财政通过“一折通”存折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不增加任何中间环节。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补贴范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资金兑付进行张榜公布到每个村、每个村民小组,接受群众监督。补贴价格确定后,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变动。

(四)简便易行原则。补贴办法易于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及时兑付。

二、补贴依据

,全县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继续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建〔〕53号)规定执行,其中:补贴粮食播种面积是以县统计局《县粮食播种面积统计表》数据测算;补贴资金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县的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测算。

三、补贴的范围及对象

(一)补贴内容。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为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确定我县综合补贴范围为大春粮食作物、小春粮食作物(含豆类、薯类、早稻、冬玉米等)。其中:大春粮食作物面积304861亩,小春粮食作物面积101193亩,总面积合计406054亩;补贴资金总额为1284万元。

(二)补贴对象。全县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县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具体确定办法为:以我县“一折通”种粮农民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在我县境内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的农民为补贴对象。对在承包耕地上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资金核定与拨付

(一)补贴资金及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对我县种粮补贴资金总额,以全县统计法定粮食播种面积为依据测算补贴标准。即:上级财政下达的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284万元,我县统计面积406054亩,补贴标准为31.62元/亩。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县财政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补贴资金通过县财政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入财政农民补贴专户以“一折通”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补贴资金按县统计局公布的粮食播种面积确定测算补贴标准,对超过统计局公布的粮食播种面积而产生的补贴资金由各乡(镇)自行解决。补贴工作结束后,如有发现重户或因死亡无继承人的应及时销户并收回补贴资金,存入财政局粮食补贴资金专户。

五、资金兑付与监督

(一)工作机构。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督由县人民政府种粮农民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补贴兑付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补贴对象。各乡(镇)以统计局公布的粮食播种面积为依据,确定补贴面积到户,并报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乡(镇)落实到农户实际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补贴资金。

(三)实施步骤。全县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要按“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实行“一折通”直接兑付农民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严格执行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资金兑付工作于4月下旬全面启动,5月底前全面结束,具体按照四个阶段分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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