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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五篇

第一篇: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好本地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1—

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教育、财政、司法行政、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预算。市财政每年向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拨付见义勇为基金100万元,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捐赠。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六条见义勇为经费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三)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补助;

(五)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确认

第七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任何相关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

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顾个人安危,与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行为,视为超出了约定义务,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可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书面向县级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确认。

申请或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遇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

第十一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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