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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教育厅

吉人社联字„2009‟46号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

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

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第八条具备条件的省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市州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申报设立见习基地,委托档案管理或人事代理单位可向委托或代理的人才中心申报。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岗位、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表》。

第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负责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签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

第十条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并填报《吉林省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对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义务的,各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可按规定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开展见习工作的,可申请退出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见习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吉林省生源,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意向的应届、历届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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