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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國稅函[2007]748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原則同意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對本地區實行“出口收匯網上報審系統”的出口企業進行申報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工作,請商省內外匯管理部門後共同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二、目前國務院正在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進一步促進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一攬子優惠政策,其中包括了給予軟體企業一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待國務院正式發文後,請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為推進兩岸直航進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上報國務院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船運公司從事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業務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已獲批准。目前,具體稅收政策的政策性檔正在起草之中。屆時,海峽兩岸船運公司從事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澎湖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將享受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經濟意義。請你們按照新時期稅收工作指導思想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組織收入原則,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深化稅收改革,強化科學管理,加強隊伍建設,以實際行動積極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濟區建設。濟區建設。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8号

颁布时间:2005-1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精神,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

(一)交通运输业务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

具的公证证明。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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