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第一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附件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1)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
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勘查主矿种为
,申请区块面积
,坐标:
。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
)面积
,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申请扩大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坐标。
。
〔探矿权合并申请〕“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和“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
二、〔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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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属于非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属于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为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
)采矿权深部勘查范围。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属于申请在先的〕申请人以申请在先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内无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探矿权,已按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属于协议出让的〕申请人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涉及/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我厅(局)已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原探矿权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申请扩大范围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申请扩大范围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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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合并申请〕〔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六、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七、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八、〔探矿权新立申请〕探矿权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规定查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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