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交通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9-25【生效日期】
1996-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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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语言规范,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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