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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范文]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经费保障不足,驱使部门执法利益化的问题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的开支、生活福利及办公经费等没有列入财政全额拨款,或仅仅保障人员开支,其他费用由单位自酬,使其正常执法活动难以得到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往往就要以收费或罚没收入充抵执法经费,方能保障正常办公。在我市今年查处的某县煤炭管理部门乱施处罚的监督案件中就有这样一幕:执法人员披星戴月上路执法,一旦遇到违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一率按上限实施处罚,待罚没款上缴财政后,财政又以95%的比例反拨经费,以保证执法人员开支。导致了该部门不是为了管理而执法,而是为了“生存”而处罚。这样的情况还致使一些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未彻底脱钩,自办经济实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下设协会巧立名目收费,甚至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没款指标的做法。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有的执法人员为谋取单位、部门利益,乱施处罚,重复处罚,致使“乱关人、乱扣押、乱罚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行政执法不公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还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又需要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将案件移送,罚款也将随案移送。执法部门为了不让利益受损失,维护部门和单位利益,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创收任务,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现,既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也是一罚了之,单位得实惠,相对人也满意。

2、部分法规、规章不够健全、完善,存在着有法难依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立法工作也明显加强,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事务日益繁杂,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规章已不能适应或者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清理、废止或修改了一大批不适应情况发展变化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有不少应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未予修改,以致行政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二是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着不够协调的现象。在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委,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时间不同,所掌握的情况不同,或所处的角度不同,或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影响,造成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以致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存在着各部门受利益影响所形成的法与法之间相互抵触、“打架”的现象。此外,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中有的还存在过于原则,不具体、不明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情况。

3、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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