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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的通知

茂财企[2009]17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家电资金办法通知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

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

为促进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具体品牌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确定。补贴产品最高限价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

(二)补贴对象。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农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

的13%给予补贴。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1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及时持户口薄、身份证、发票原件、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一是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二是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三是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四是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销售与购买两个渠道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确定补贴对象,并负责兑付补贴资金。

(三)各乡镇财政所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编制“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包括电子文档),每旬汇总一次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汇总表报送地级市财政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

四、补贴资金拨付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农业人口、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测算确定各市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二)补贴资金拨付。按照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及时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50%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预拨到市,其余50%根据家电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预拨的补贴资金分解到各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并通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款账户。

五、补贴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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