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中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行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景区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隆中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和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审核通过,并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向隆中管委会上报备案;
(二)负责组织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法。
分管领导对所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评提出评议意见;纪检监察室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主要领导确定。
纪检监察室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
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五条考评内容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六类考核内容: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执法法制培训情况、行政执法形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第六条六类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
(一)六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
(二)除本条
(一)项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外,其他情形定为合格。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
(二)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的;
(四)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六)其他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体或者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中个人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建议上级部门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区政府和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特监科、食品科、标准计量科协助;日常评议考核工作由各执法单位负责。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执法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分局只考核各执法单位,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执法单位应制定相应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未完,全文共6370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