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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皱林波交通肇事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皱林波,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建水县人,住建水县南庄镇皱伍村228号。

被执行人:朱超,男1992年10月31日生,汉族,建水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建水县南庄镇皱伍村344号;

被执行人:朱成金,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建水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建水县南庄镇皱伍村344号;

案由:交通肇事致皱林波重伤案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建水县人民法院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诉讼费:¥62421.33元(陆万贰仟肆佰贰拾壹元三角三分整);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利息损失,根据中国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的最低利率每月7.48%计算,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10月25日,2个月零15天的利息为,¥62421.33元×7.45%/月利息×2.5月=11625.97元整(大写:壹万壹仟陆百贰拾伍元玖角柒分整);

3、被执行人自2011年10月25日至至付清全部赔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的最低利率每月7.4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的全部费用;


(未完,全文共1593字,当前显示5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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