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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27号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现就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3.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随单位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我市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再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问题

1.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62元/月)为基数;补缴2010年9月1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应参保缴费当期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费用

2.自2011年1月1日起,从欠费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开始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

参保的低保户家庭成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及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在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时可免征滞纳金。

3.此前已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欠费的人员,可选择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补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否则,仍按《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2009〕14号)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按照《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等有关规定,可办理分期补缴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停止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

(一)农民工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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