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企业负责人)
第一篇:声明(企业负责人)声明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拟任企业负责人,本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和《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的行为。特此声明。
注:《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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