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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与体会

根据《**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我省从**年开始,在全省行政机关中普遍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八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坚持推行和不断完善。

一、基本作法

期以来,我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一直在探索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有效方式,以便把政府对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切实解决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依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这一探索中,我省哈尔滨、大庆两市和兄弟省的某些市、县建立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法使我们深受启发。这些作法的核心,就是把行政执法部门对外行使的法定职权统一按职责对待,通过责任制度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改变其多年来形成的权力本位观念,树立责任本位观念,真正实现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这一宪法要求。在我国大多数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已基本纳入法制轨道的情况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以及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领导,应当越来越多地体现在依法决策和执法监督上,而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职能也需要责任化和制度化。因此,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中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正是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依法完成行政执法和层级监督任务的有效方式。基于这一认识,我省在1994年12月通过的《**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于1995年初,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了《**省1995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把以前曾在少数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中实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向了全省各级政府和各类行政执法部门。1995年底,在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建立制度并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我们组成了三个联合检查组,赴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了省政府。在随后召开的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省政府向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好的6个市(地)和10个省直部门颁发了《**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牌匾,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1996年以后,我省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巩固和深化。从1995年的试行情况看,行政执法责任制虽然在我省大部分地方和部门启动,但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少数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死角死面;已经启动的地方和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执行不力的问题,甚至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各部门的执法任务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割裂开来,搞成“两张皮”。为此,我省从1996年起,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进行目标管理的总体方案,使之成为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简称大目标)中的一个子系统,从而使行政执法工作同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各部门的业务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并同各级领导班子的政绩与奖惩挂钩,引起了各地、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加上我们不断改进考核项目和方式,并严格检查和公正评价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能否得到年终“目标奖”起到了重要作用,增强了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后,原省长田凤山同志在1997年11月召开的全省依法治省会上,对坚持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探索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1999年6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我省政府曾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题,书面交流了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情况,得到了与会同志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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