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第五期省级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的函
关于组织申报太湖水环境治理第五期
省级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城管局,市城投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太湖水环境治理第五期省级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的预备通知》及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申报通知要求,现将此次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本次项目申报范围为列入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小流域规划以及《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项目和工作任务,其中以奖代补项目必须按要求2011年底完成计划进度。具体申报项目范围为列入本次《五期建议方案》的项目(见附表一),同时地方申报工作应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衔接。
二、申报条件
1、太湖治理专项资金项目应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落实项目责任主体;
2、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工作任务类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批准手续。属于治理或应急性工作任务,需有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按省政府要求进行计划安排的有效文件,对经过省政府批准的应急性项目任务,应明确项目完成的期限,需地方投资部分,应同时提供地方筹资方案;
4、地方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省级项目责任主体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1、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表三)1份及电子档;
2、分项目的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表二)4份及电子档;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应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并按〈管理办法〉要求编写相关的内容;
属于同一申报主体、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同类项目,可由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合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单项分析论述,集中论证审批;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它附属证明材料: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文件;
(6)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7)在建、已竣工项目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施工采购合同、已完成工作量证明;竣工项目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8)以削减污染物为主要目标的竣工项目,应提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或污染削减证明材料;(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如示范工程项目提供测试结果、专家论证意见等)。
5、项目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应的声明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为抓紧时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抓紧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项目清单电子档(附表四)于8月22日(周一)下班前发至我委投资科邮箱。项目申报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1式4份),项目汇总表(附件三)电子版于9月5日(周一)前上报我委投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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