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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1999-7-8]

穗府[1999]5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1991年6月在全省率先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1998年,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冶国”、“依法行政”的冶国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重要精神,加大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行责任制的力度。至1998年12月,全市8个区、4个县级市政府以及市政府53个部门重新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市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衡量是否真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标志。1998年,我市已将公安、工商、城监部门作为开展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试点单位中,市公安局的做法值得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市公安局主要有五条措施。一是重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局领导亲自组织各处室负责人共同制定《广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暂行规定》二是大张旗鼓地做好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和完善各级执法监督机制,对全市公安干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四是在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坚持自查自纠,对执法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进行认真整改五是坚持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中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今年内要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故意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受到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我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结合本部门的执法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追究过错责任和免予追究责任的范围

1.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2)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一定后果;

(3)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4)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5)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6)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7)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8)为个人或本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9)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2.免予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因法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4)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5)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6)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7)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种类和方式。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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