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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刘宁

行政复议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公认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法律方法,涵盖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是摆在行政法学界和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问题

(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看,行政复议范围较行政诉讼为大,且行政复议不需要申请人承担费用,程序也比较简便,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远远多于行政诉讼案件。然而实际生活中大量的行政争议却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

1、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没跟上去。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实施了近20年,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得到广泛的而深入的宣传,不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仍然非常陌生,更不知道如何申请。

2、行政相对人不敢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根本立法目的,就在于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救济。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群众当中存在的民不告官的心理,致使不少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时,不敢申请行政复议。

3、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很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和监督功能。首先,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复议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这就使得复议机关很难作出公正的决定。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所以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的现实情况还存在,这也影响了复议救济和监督功能的发挥。

(二)对行政复议性质的定位不够准确

自行政复议制度全面确立以来,行政复议的性质就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分歧,已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最核心的观点有三:即“行政说”、“准司法说”、“兼容说”。“行政说”认为,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所形成的制度,是行政机关直接、单方面行使行政权力的特殊形式;“准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就其内容不说,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与行政诉讼一起,构成行政相对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的救济途径;“兼容说”认为,行政复议兼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双重色彩,是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实质上的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对其性质的认识,从不同角度着眼会有不同的结论。但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行政复议性质定位的不准确,直接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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