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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调研分析报告

——以长沙市政府为例

盘程

摘要。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使行政问责制逐渐成为当前行政改革下的最亮点,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制度,自2008年我国兴起“问责风暴”以来,各地方政府形成了“守土有责、有错必纠”的氛围,使行政官员正确处理其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从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长沙市人民政府敢为人先于2003年率先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滥用行政权力、行政不作为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行政权力、轻政府责任的倾向已开始逐渐扭转;党和政府形象得到大幅提升,政府公信力大大增强。由此观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逐步成熟,表明了“责任政府”理念在我国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并使行政问责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关键词:行政问责;地方人民政府;责任意识;法制意识

谈到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不得不提到2003年的“非典”时期,两位高官因为未恪尽职守而引咎辞职的事件,当然,此事件的出现,不仅是战胜非典的转折点,也成为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开端。此后,连续几年,全国兴起了“问责风暴”,包括中央质监局局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大批中央及其地方高官相继落马,这一系列的事件相继出现,再一次警示了我们: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制仍然是满目疮痍,打击力度不够强,甚至只是其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一种形式而已,随意操作即可,因此,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领导出现严重失误时,就是轻描淡写的检讨,或者出现庸官、懒官,次那个人造成了行政权力滥用、误用,给党和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这些问题的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是不是权力至上。笔者带着这一系列疑问来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进行了为期一天的调研,并撰写成稿,从此次的调研来分析,可以了解到包括长沙在内的全国很多地方城市已经出台了自己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二篇。浅析行政问责制当前浅析行政问责制当前,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力,必有制约。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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