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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一、为了保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真实准确、利于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本局行政许可办公场所、网站或公示栏上公布: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名称及审批机关;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包括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本局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时限和制度

(六)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场所的准确地址、负责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七)监督举报电话

西秀区烟草专卖局:“0853-8108183”举报热线

四、本局行政许可办理人员承担对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咨询的义务,并且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受理的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受理日期,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未完,全文共30762字,当前显示14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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