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本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被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管理工作,懂得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
被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一般具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3至5年的经历。中层干部副职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中层干部正职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层干部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任职经历上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文化程度。
3、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选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6、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
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八条
会议投票推荐由全体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所属部门(系、部、中心)正、副职负责人;
2、党支部书记;
3、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务工作部负责,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提出有关要求,并进行投票推荐;
2、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3、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务工作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党务工作部在民主推荐、资格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一起进行酝酿,并就廉政等情况征求学院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并投票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
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上按1。2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三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个别中层干部岗位,可由有关的组织机构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务工作部进行考察。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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