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违法测绘案件的查处;
(十一)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标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
(五)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过错或错案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凡规定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或者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现场勘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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