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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汇报材料

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高度关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全党把安全生产作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是安监部门、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在诸多的预防措施之中,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我市自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以来,我局积极配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推动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现将我局近x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局充分认识执法衔接工作的重要1

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执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执法衔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的案件,及时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共同商讨意见,共同商讨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事宜。积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案件讨论。通过实行联动执法、联合办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严格监督机制。坚持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公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配合市法制办、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不断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向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法制办行政监督检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以罚代刑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执行案件移送。我局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所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按规定向公

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切实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至xxx年底,我局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xx件,有力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存在问题

从我市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

二是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目前的衔接机制重心主要集中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和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后的案件移送环节,而对更容易出现妨碍公务和产生渎职犯罪行为的事前执法监督行为,生产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缺乏形成有效衔接,执法行为封闭、难以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三、几点建议

一是构建检察机关受邀请介入事故调查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初步构建了生产安全事故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07年3月,国家务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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