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篇: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附件3:
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纳入各业务处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考核之中。
第四条厅党组负责对各业务处室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业务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处室负责人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本处室的法制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处室成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内部执法岗位职责明确,人员落实;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九)做好与本处室职能有关的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年终进行,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处室,在我厅组织的一切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取得任何先进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取得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厅人事处、法规处报厅党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7〕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机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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