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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一篇:

2、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案件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

1、小孩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

从案件得知,被告有暴力倾向,小孩应由原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至于时间长短和金额规定,有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调解。

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全额赔偿这些费用,但前提是原告必须证明这些费用是由于遭受虐待产生的。

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五)、

(六)项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因遭受被告虐待产生的精神损害应当全额赔偿,但是原告需要去举证案中所诉求的因被告的第三者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问题:对于第三者,双方都有此传闻但无具体证据证明对方有第三者的存在但是,被告一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被告殴打是这段婚姻关系问题存在的原因

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个人财产:

虽然被告强调商品房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并无证据证明,并且在房产证上明显写有原告为共有人。所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6、财产应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帮其分割,但是要尽量照顾到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篇:浅析法律中的事实问题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旨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客观公正。但是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事实”的理解产生怀疑:我们用以审判的“事实”究竟是绝对的事实(客观真实),还是相对的事实(法律真实)。本文中对“主观真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观点产生的原因,据以成立的理由及民事诉讼证明活动进行分析,阐述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所得到的案件事实,到底能够达到或者说应该得到的是一种怎样的真实。

【关键词】

主观真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活动高度概然性

公正是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法律又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和条件,人们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调和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秩会秩序,才能够实现社会公正,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它的社会价值永远在法律之上。因此,公正一词及其所蕴含的崇高价值理念不仅在哲学或法理学上推崇备至,尤其表现在程序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一案件的裁判,人们首先不是想到法官是通过怎样的途径获知案件的真相,而是这一裁判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反映了该案件全部的客观真相。但每一个案件都是发生在法官审理之前,事实已经成为过去的历史,不可能完全再现,法官要客观公正地再现过去的“事实”就如同历史学家探知过去的历史一样,那么法官在选择过去的“事实”组合成案件真相的时候,应该将其放在一个怎样的既定框架之内才算是还原了案件的客观真相呢。这就不得不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对法官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怎样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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