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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碎骨引发的“抗诉” 案

第一篇:一块碎骨引发的“抗诉”案一块碎骨引发的“抗诉”案

---记一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导致二次伤害患者的维权之路2007年4月25日王峰平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膝髌骨粉碎性骨折入住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10日医院为患者做了右膝髌骨切开复位固定术。术后医院为患者多次拍x片复查,均显示手术部位有碎骨残留,为此,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还专门从昆明聘请权威骨科专家为患者进行复诊,专家认为:“手术并未成功,有碎骨没有清除,只能右膝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才能清除”。2007年9月15日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为患者王峰平做了右膝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并在医生的建议下于2007年11月28日出院在家休养。出院康复期间,患者王峰平感觉腿伤处不适,右膝关节只能伸10度,曲40度,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下蹲不能。2008年12月21日患者再次到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做“右侧髌骨骨折术后复查”x射线复查。意见:今片示术后右侧髌骨上下方见有碎骨块影分离,余右侧髌骨区对位可,骨折线基本消失,建议与前片对比。2009年1月20日患者前往昆明xx病医院做x射线复查,报告显示:“原右膝髌骨粉碎型骨折,钢丝内固定拆除术后,与07年11月28日片比较髌骨已基本愈合,髌骨下极内侧条状密度增高影,约0.5cmx2.8cm较前片明显增宽增长(原0.2cmx2.2cm)。

2009年底,患者王峰平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某某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司鉴字(2009)第xx号鉴定书,确认患者王峰平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10年7月15日将本案起诉至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导致其六级伤残,医疗服务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8万元。

一、x光片显示有碎骨残留,某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无碎骨”,医院经调解赔偿患者7000元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某某市州医学会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学鉴定,并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了x医鉴字

【2010】

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根据术后所提供的系列x光片,右髌骨周围高密度影属于异位骨化,非碎骨遗留,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出来之后,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医患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一次性付给患者王峰平医疗争议补偿款1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二、患者认为仍有碎骨,云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认为“骨化、无碎骨”。此后,患者王峰平对某某市医学“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向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委托云南省医学会对王峰平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再次鉴定。云南省医学会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云医会医鉴字【2011】

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王峰平第一次手术后,x片显示右髌骨下极有游离骨片残留,第二次手术后,右髌骨下极x线片未见骨片,目前看见的右髌骨下极高密度影像为创伤性骨化,王峰平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部队医院x片复查“有碎骨”,患者二次起诉,两级法院以“一事不在理”为由驳回患者起诉

2011年2月18日患者到部队医院拍x片复查,检查所见:右膝髌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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