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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全系统都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区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2年内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以上人员根据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制度

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采用组织培训和鼓励自学的方式进行。组织培训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和执法资格培训为主,以单位组织和自学为辅。

2、法规学习可以与机关学习,党组织学习有机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整合学习资源,提高学习效果

3、监察支队和监测中心每月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以执法讨论、案例分析和法规的学习为主。

4、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里统一要求的“普法”学习和法规测试,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执法水平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培训的结业证应当送本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作为申领或注册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依据

6、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在取得学历证明后,根据局里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7、没有正当理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定执行

二、案卷评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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