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文化行政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第12号令发布)与文化市场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第18号令发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体局机关各科室及有关文化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文体局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文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文体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局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局长负责;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第五条设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本局根据国家和上级文化部门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调查研究文体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发展态势;
(三)有效调控文体娱乐场所布局、规模和数量;指导文体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四)对文体市场经营单位执行文体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制作、贩卖、走私、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利用文体娱乐场所从事淫亵活动或赌博等行为,对制作、贩卖、走私、传播侵犯著作权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出版物的行为,对违法违章的表演、播唱、播放行为,采取法律制止等减少危害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违反文化、体育、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处罚;
(七)协助查处文体经营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实施省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扫黄、打非"以及其他整顿文体市场的行动。
(九)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指导、监督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抢修、开发利用等业务。
第四章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七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考评,对有下列情况的个人或部门,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本局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五章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局将负责实施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九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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