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符合现代法治要求
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合法权益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并在此过程中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加强专利保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看待专利行政执法在营造法制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当中的作用,是人们积极讨论、研究的话题。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声音,我们应该兼顾理论与现实的观察,从时代发展潮流与专利权自身特性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助推创新发展的长远之举。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保障权利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进入20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各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深入。行政执法成为现代国家保障公共秩序、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权虽然是政府手中的权力,但它却源于法律授权。保障公民权利是加强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
我国自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就采取了司法、行政“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模式。其中,专利行政执法是打击专利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提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观点,但该协议本身没有排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并在相关条款中鼓励各成员提供更多、更广泛的救济与保护。近年来,加强行政保护成为许多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产业发展方面的共同选择。一些秉持“私权至上”理念的国家纷纷完善自己的行政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2010年,韩国知识产权局组建了一支特殊的商标警察队伍,旨在维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美国更是频繁使用“337调查”程序等行政手段,维护本国专利权人利益。
因此,从理论和国内外实践的角度看,行政执法与专利权的权利属性不存在矛盾。行政执法是现代国家进行专利保护、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能为专利权的有效行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符合专利权特点的必然选择。与有形财产不同,专利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这使得专利侵权易于隐蔽且实施成本较低。相比之下,权利人在应对专利群体侵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却难以及时取证、制止侵权行为。加之权利保护期有限、专利转化运用还需要一定时间,如果专利保护不能体现“出手快、措施准、效果实”的特点,那么权利人在漫长维权之路上将耗费大量成本,企业辛苦投入所得的专利也会变成经营管理的“负资产”。
较之其他保护手段,行政执法在主动打击不法行为、减少权利人损失、迅速恢复正常秩序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这使行政执法更加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环境下民商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具体到专利领域,通过主动查处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违法行为,能够降低广大科技型企业的维权成本、满足权利人维权需求,使其尽快投入专利运用与科技创新之中。
因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并非利用公共资源干预民事纠纷。它是基于专利权自身特性作出的必然选择,是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制度最大效益的有力保障。忽视专利权特殊性与行政执法专业性的观点,既与现代法治主流观念不符,也无法满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足专利权人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的追求。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在传统法学观念中,行政权是不能主动介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守夜人”。而现代法治社会却提倡行政权及时且适度的“有所作为”。行政权适度介入民事权利保护,体现了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福祉与长远发展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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