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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其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对象

技能扶贫培训及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的农村低保户每户1名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培训:培训、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资金标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不同,给予每人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属于农村低保户的,另外给予每户1人不超过上述技能培训补贴标准50%的扶贫培训补贴,即a类500元、b类300元、c类15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经费重复享受;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建立培训生源库

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建立就业培训生源库,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摸底汇总,分别由市和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拟参训人员的个人信息相应录入本级生源库。市劳动保障

部门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四、培训券的管理

培训券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到市劳动保障局领取。参训者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到现场发放《长沙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见附件2),并将参训人员个人信息录入本级培训信息库备查。参训者选择到非帮扶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本人到户籍所在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加盖了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的培训券。培训券作为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的必要依据。

五、培训和鉴定的组织

(一)培训和鉴定机构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全市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服务(训练)中心、职业院校、诚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培训办班申报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班不超过60人的规模组织培训,开课前5个工作日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培训课程安排、学员名单、拟就业方向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开课。

(三)培训时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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