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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部门办事窗口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做好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进入或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本级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对各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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