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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胶州湾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初探

宋文娟侯怀洲兰幸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胶州湾是青岛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过去的几十年里,无度的围填海工程使胶州湾面积急剧缩小,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明晰界定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内涵,确定补偿的主体与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和补偿方式,探索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加快青岛经济腾飞。

关键词:胶州湾;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

1.研究背景

胶州湾被誉为青岛的“母亲湾”,是青岛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在短短75年的时间里,胶州湾的面积缩小了35%,1928年,胶州湾的海域面积为535平方公里,而目前,胶州湾的总海域面积仅为367平方公里。无度的围填海工程是胶州湾面积缩小的主要原因。胶州湾海域面积的缩小,导致了水体对城市的净化和调节温度作用减弱,海域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青岛的经济社会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切实可行的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保证胶州湾的可持续发展。

2.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塞尼卡和陶希格提出了从环境与发展关系方面考虑补偿问题的补偿发展论。他们认为,当生态环境成为“稀缺物品”时,在使用环境和资源时就必须付出越来越高的代价,作为对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补偿,并且提出应该立法收取污染税解决环境问题。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思想被提出来,基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生态补偿理论和思想得到长足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方面对补偿主体的行为与选择的问题,对补偿的经济原因、市场化的补偿途径、补偿的具体机制等做了细致地研究。

目前,国内外尚无公认的生态补偿的概念。本文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

安排。并将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内涵概括为。

为了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功能,由填海造地活动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给“受损者”,使填海造地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3.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的确定

3.1补偿主体的确定

关于生态补偿主体的确定,目前比较公认的是“谁受益谁补偿”和“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同时,考虑到生态补偿过程中的效率以及交易成本问题,又把补偿主体区分为责任主体和支付主体。责任主体即直接受益者或直接环境损害者;支付主体即政府。

具体运用到胶州湾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实践中,责任主体确定为因填海造地而受益或因填海造地而直接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如填海造地修建码头的企业,填海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等。考虑到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补偿主体众多且复杂,实际支付以及监管必定是低效率且高成本的,而当地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因此支付主体定为青岛市政府及环胶州湾各区(市)级政府。

3.2补偿对象的确定

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对象的确定,应该遵循“谁受损补偿谁”的原则。受损者又包括直接遭受损失者和间接遭受损失者。直接遭受损失者是指由于填海造地工程而迁居、丧失捕鱼等经济收入或遭受污染的单位和个体。间接损失者是指由于填海造地工程而引起间接经济收入变化或居住环境恶化的单位或个体。

4.补偿标准的制定

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关系到补偿的效果和可行性。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关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的观点,尤其在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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