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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现状(上省厅法制处经验交流)

第一篇:行政复议工作现状(上省厅法制处经验交流)以行政复议为手段,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吉林市人社局法制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工作涉及城乡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公务员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开发、劳动关系协调、军转安臵、引进国外智力等,基本涵盖了所有形式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群。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涉及人社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复议正逐渐成为解决人社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成为人社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我局从实践工作入手,分析问题,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推进了此项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我市人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

今年以来,仅市本级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3件,不予受理21件,口头调解90件,书面调解24件,正式立案8件。在依法受理的8件案件中,维持5件,占全部案件的62.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1件,占全部案件的12.5%,1件因政策原因暂时中止审理,1件因申请人撤案而结案。经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4件,占全部案件的50%,维持率为100%;经行政复议又提起信访的案件为零。

在依法受理的8件案件中,涉及养老保险方面3件,劳动监察1件,工伤保险案件4件。总的特点表现为: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迅猛增长。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依法行政的理念日趋深入人心,各业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交待越来越明确,使行政复议机构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增长,如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最后都会交待救济渠道。二是由于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群众了解还不够深入,很多人对是否是行政复议案件并不清楚,盲目行使这一便民监督形式,滥用这种法律救济途径,这是造成大量应属于信访的案件,也汇集到法制部门三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积极性渐高,而许多人社方面的案件需要行政复议这一先臵程序。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行政复议非先臵程序,但法院鉴于政策性较强,仍然要求个人或企业先行复议,无形中仍然保持了原有特色。四是近年来我市经济形式好转,许多企业满负荷运转,而相关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伤数量增加、劳动纠纷增多,间接促使行政复议案件的上升五是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调整,覆盖利益群体增加,各类争议相应增长六是基层人社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仍显薄弱,业务素质不高,行政行为事实有时调查不够透彻,程序不注重细节,依据不充分,使本不应该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出现瑕疵

(二)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人社行政复议案件多涉及工伤认定、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切身利益,复议双方矛盾冲突激烈,而且往往是个人在案件审理中态度强硬,甚至一旦认为有悖自身想法就四处投诉,使得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愈见复杂,也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比如某家属不服人社部门所做出的对xx工伤(亡)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认为原决定有事实不清之处,要求重新补充证据,结果原行政部门撤销了决定,依据调查后获得的全部证据重新做出决定,但因对个人仍不利,个人拒不领取决定,并持续上访告状。行政复议案件的复杂,既要求我们对法律掌握要有一定深度,又要充分重视案件办理的难度。如果对法律的掌握有所欠缺,就使当事人诉讼效率大打折扣,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使复议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受到质疑;忽视案件难度,就会造成自身工作的被动,达不到息纷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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