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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沪航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陈沪航,男,本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

【摘要】

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因为这种现象不仅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中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消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腐败盛行,危及社会稳定。治理商业贿赂主要有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尽管商业贿赂无处不在,但真正浮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①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运用司法惩治手段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造成打击不力

【关键词】

商业贿赂;主要问题;对策

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刑事立法的缺陷造成打击行贿犯罪不力

1.立法视角有失公允

行贿和受贿历来是“孪生兄弟”,而且侵害的客体都存在着妨碍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但我国目前刑法对二者的刑事追究条件和刑罚轻重,显然是侧重打击受贿犯罪:在受贿行为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一定数量的财物,就构成犯罪。而行贿行为则要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才构成犯罪。②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③我国立法本意是通过严惩享有国家或社会管理权力的群体的受贿犯罪,来遏制贿赂现象。但是我国现有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还未达到让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人员“想贪不敢贪、想贪不能贪”的境界,而且依靠思想和道德的约束也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受贿的发生。因此,打击行贿和惩治受贿同等重要,应双管齐下。从司法实践看,从90年代以来,受贿犯罪受到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逐渐增加,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行贿行为的打击不够。

2.行贿犯罪构成在立法上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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