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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勤及规范补贴发放补充通知

为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日常考勤及规范补贴发放工作,在吸收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委会商议,现就日常考勤及规范补贴发放的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项:

1.全院员工每月正常休息时间为8天,(法定节假日另行计算)

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休息时间。

2.休假不超过4天的情况下,超勤补贴一天为100元(例如:只休4天超勤补贴为400元)

3.法定节假补贴一天为180元。若休息超过4天则平均计算补贴(例如有1天的法定节假日,休了5天扣120元,休6天扣240元,休9天580全部扣完)

第二项:

1.上下班须打卡,上班迟到超过15分按旷工处理。(例如:

早晨上班超过8:15)

下班打卡有效时间为上午:11:55—12:10

下午冬季:17:25—17:40

夏季:17:55—18:10

2.上班每迟1次,罚款5元,2次罚款10元以此类推

3.忘记签到者,应写出书面说明经院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登记,每次扣罚5元

2014年6月3日注。若有特殊情况须向三位领导请示,批准后告知办公室核实记录。

第二篇: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4-29

省直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

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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