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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办法

为更好实行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四、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法制处,由法制室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篇:学校责任追究办法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

2014.09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1、小学(含幼儿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是指在管理学校、幼儿园校舍、饮食卫生、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校车管理、危险化学药品、锅炉、换热站、消防设施配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含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应担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

3、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校舍建设、维修、使用与管理,学生、幼儿预防传染病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危险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锅炉,电子监控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微机的使用与管理,消防设施配备使用与管理,学生、幼儿课外文体活动管理(含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治理等校园安全管理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事故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学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样,由上级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4、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重视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安全工


(未完,全文共9644字,当前显示14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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