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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

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

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

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

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某市市长往往是某市市委书记的副手,受市委书记领导,出了事,只追究市长责任,市委书记却不用负责,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正。

(二)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

行政问责如果根据问责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可以粗略地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对其内部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组织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官员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其他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或者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进行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包括五大宪法主体之间的问责: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问责;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问责;各民主人士对各级政府的问责;各类新闻媒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在异体问责中,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是核心。按照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中既要有同体问责,又要有异体问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异体问责。而在我国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异体问责的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实行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往往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主体的问责权力并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行使。

(三)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

行政问责同样应该崇尚法治,实现问责法治。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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