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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篇: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2012-1-4

第一条为推动在蓉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重要举措的实施方案》(成委办发电[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技术交易限指履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两类技术合同的行为。技术合同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交易补贴对象为主动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四条我市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且实施了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申请补贴所需的材料。

(一)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套材料复印件;

(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四)技术吸纳方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若申请补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供高校、科研院所同意申请补贴的情况说明;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每年确定并发布可申请补贴的单位范围。

第八条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期间登记合同的补贴申请。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拟补贴的单位及项目,在成都科技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补贴单位,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补贴通知,拨付补贴经费。

第九条对公示有异议的待异议处理后根据情况确定次年补贴或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经费应主要用于高校、科研院所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能力建设和从事项目技术转移活动。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经费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追回全额补贴经费,并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元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篇: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持和提高中央级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包括:

(一)根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规定,中央级科研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给科技部(原国家科委)作为科技信贷与贴息资金的部分,以及转制科研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在其原主管部门作为行业技术工作经费的部分;

(二)科技部将减拨事业费用作科技周转金的历年回收资金;

(三)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包括1999年以后转制的原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50万-20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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