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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庸问责之我见(熊鹰)

第一篇:治庸问责之我见(熊鹰)行政问责之我见

熊鹰

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官员因在重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受到追究的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出现了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的“庸官问责”新趋势,“出问题”的官员要受到追究,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庸官”也将面临被罢官免职的危险。

一、行政问责及其意义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拥有公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工作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懈怠权力的追究。在“平平庸庸”或“平平安安”地工作还有市场的今天,“行政问责”制无疑给官场生态带来了新鲜的政治空气。

去年,我市出台了《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规范了上至机关干部,下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者,有了问责的依据。它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心和勇气,体现了严肃认真的态度。

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那些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不违法犯罪,“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就不会出问题的官员,现在不得不改变想法了。

众所周知,制度化是可以产生可预期性的,一套制度化的“行政问责”措施会使大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这种预期会砥砺官员努力奋进,有效提升官员的自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贯穿了有权有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凸显了这样一个理念: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面是将权力为自己或与自己沾亲带故的少数人所用、所谋、所系,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受到责任的追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为民用权,恪尽职守,夙心夜寐,努力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才是为官的理性选择。

“行政问责”制有利于促进干部转变作风。作风飘浮,工作失职,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家庭造成伤害,是每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和官员不能容忍的。与“出问题”后的责任追究相比,“行政问责”制更具有未雨绸缪的防范效应。作为一个干部特别是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要避免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发生,避免自己被追究责任而丢官,就不能当“庸官”,必须改变作风飘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满足于一般号召,抓工作浮光掠影,搞检查蜻蜓点水的现象,就要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积极作为,努力提高为公众服务的态度和质量。

“行政问责”制体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不在状态或不积极作为,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也要被问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过得硬”的干部,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督促他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行政问责必须从制度上突破

“行政问责”制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如果不能跟进以

制度保证的相应配套措施,“行政问责”制也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过场。走向真正的“行政问责”制,期待着制度上的突破。

一是要在政府管理体制上寻求突破。加快政府管理体制和职能的转变,实行机构和编制法制化。摒弃繁锁复杂、范围过广、时限过长、透明度差、随意性大、法律依据不足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弊端,增加政务信息的透明度,实现政府角色从“领导”到“服务”的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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