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社区服务中心见义勇为奖励及
实施方案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区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位指导,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政府为依托,各村、部门人民团体、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积极鼓励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等。
二、坚持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2、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3、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三、见义勇为基金的设立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社区服务中心财政予以保障。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见义勇为基金可以依法向社会募集,但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定期公布账目。
四、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派出所负责。派出所应当设立见义勇为热线,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派出所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4、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派出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派出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派出所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五、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3、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4、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5、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对批准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予以物质奖励。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新闻单位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对为见义勇为奖励和实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应当给予表彰。
六、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措施
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及时送医疗机关救治,并及时告知派出所。
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接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出所和相关领导单位。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相关医疗费用按照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有加害人的,由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
(二)、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的,
按照以下途径解决:
1、有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报上级单位解决。
2、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末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受益人负责;受益人无力支付或者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报上级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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