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
(五)依法可以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和期限;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公示内容应当在本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和本委网站公布。
第四条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告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告知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内容,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内容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告知,审查与决定环节的内容由承办处室负责告知。
第三条告知内容: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本委不予受理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本委受理申请事项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等权利、途径、期限;
(五)告知申请人本委对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六)本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七)告知申请人本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及本委作出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
(八)本委受理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理由;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四条第三条第二至八项内容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委建立“行政事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三条本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事项如下: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本委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三)组织接待行政许可事项咨询;
(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许可事项承办处室;
(五)督办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六)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七)应当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事项受理窗口”承办人员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下载。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在工作时间内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事项符合本委行政许可职权受理的范围。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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