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动物调运检疫程序
l、申报。调入单位或个人填写动物调入审批报告单。
2、核批。由镇(乡)、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批准后方可调入。
3、隔离观察。动物调入后,调入单位或个人及时逐级报告调入情况,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隔离观察21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二)动物产地检疫程序
1、动物在离开产地前3天报检;
2、由动物检疫员现场检疫;
3、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4、换发出县境检疫证明。
(三)动物屠宰检疫程序
1、屠宰检疫前的准备;
2、宰前检疫;
3、宰后检验;
4、回收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
5、胴体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程序
l、申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和工人,可以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2、审核。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
3、发证。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1、立案、调查与决定
在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有两种程序,一是简易程序。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备案;二是一
般程序。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农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动物防疫监督所领导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农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并报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消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农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农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后,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凡决定给予农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
办理时效。农业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可以延长。
听证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2、送达与执行
(1)《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农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2)除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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