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最高经济规划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
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
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
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第三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能源[2011]2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产业升级中央
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炭产业升级,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煤炭产业升级管理办法通知抄送:财政部
1附:
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炭产业升级,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条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的资金筹集,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国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被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煤矿项目的采掘和洗选机械化改造、薄煤层和急倾斜煤层机械化改造以及煤矸石充填开采、煤炭地下气化项目等。
第五条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当期的银行贷款利息,投资补助比例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审核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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