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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制办法

为增强审批办证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字[2006]49号)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首席代表的委任

各部门均要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委任一人为本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原则上要授权首席代表审批、办理。首席代表在本部门委托授权范围内,以部门的名义,全权履行相关职权。

二、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或办理。对本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在权限内,全权办理有关审批、审签和发证等工作。对某些确实难以委托全权办理的事项,负责督促、协调本部门有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确需上报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

2、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审会议,签署联合办理事项的会签意见。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协助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召开联审会议,组织会签。

3、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领导和管理

4、首席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首席代表的基本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本部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有关业务;

2、首席代表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并担任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二年以上;

3、对已经派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窗口原负责人,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首席代表的管理

1、首席代表必须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不再承担部门内其他工作

2、首席代表实行委任制,由派出部门党组(委)决定任命,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其管理由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实行双重管理。

3、派出部门因工作需要更换首席代表,必须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协商,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4、对不能按照本试行办法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具书面意见,退回原派出部门

本试行办法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附:授权委托书样式

第二篇: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

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是指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部门,确定行政许可首席代表并委托相应权限,由其代表所属部门直接在服务窗口履行本部门授权范围内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以提高办事效率的工作制度。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是解决审批窗口运行质量不高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审批部门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提升我县对外服务形象的重要举措。为此,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设立审批首席代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今后,我县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要求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告公示、检测检疫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适宜授权的除外),都应由该部门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其中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也应由首席代表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首席代表履职责任依法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首席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

首席代表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人,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授权范围,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窗口和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二)负责对部门授权窗口的即办件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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