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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作者:胡啸威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5期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政府职权划分模糊;政府信息公开有限;问责法制程序不完善,范围和对象不明确;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环节薄弱;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因此要严格划分权责界限;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问责程序,明确问责范围和对象;增强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加快公共行政文化的建设等,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责主体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2(b)-0225-02

从2003年开始,到2008年的“官员问责年”,尽管问责风暴持续发力,但还是有专家站出来泼了冷水,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问责体系还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甚至带来丢卒保车的问责秀、假问责的问题。正因为这样,它才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

1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在我国最早立法并实施问责制的地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高官问责制”,此后,重庆、天津、南京、湘潭、长沙陆续出台了各自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1]行政问责制监督并约束行政行为,并且贯穿于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决策者和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约束机制,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

2.1政府职权划分模糊

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划分模糊,权限不够明确,部门机构臃肿、职能分类制度不完善、官员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在职能设置方面,各部门之间交叉重叠、运转不协调。在官员选拔方面,以任命制为主竞争机制不充分,因人设岗、副职过多的状况普遍存在。同时,静态的职能设定与动态的职能运行都表现出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制度不和谐现状直接导致了责任事故面前部门和官员之间的互相推诿,从而滋生了腐败的温床。

2.2政府信息公开有限

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是公民要对政府的决策、措施、方案等政府信息有知情权,这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条件。入世以后,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加大了透明政府的建设力度,各地也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仍很有限,表现在: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由于拥有自由裁量权,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们可以轻易地把公共信息化为私有,愚弄公众或蒙骗上级,这样,行政问责制的实行将大打折扣。另外,缺乏足够的透明的政府信息,我们很难判断政府是否履行了积极意义的责任,也很难判断它们是否应该承担消极意义的责任,从而使行政问责制失去可操作性。

2.3问责程序不完善、范围和对象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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