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依据监察程序,严格问责步骤。程序是内容的载体。行政问责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举措之一,其程序规定要与行政监察工作的程序相衔接。《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如: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这些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定程序,也应是行政问责程序设定的法律依据,为此,行政问责应依法设定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即:对需要问责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本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立案;对问责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对问责对象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

准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主体。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准确划分责任、正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区分必须遵循责任法定的原则。《行政监察法》关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规定,为行政问责责任人的区分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问责制在责任人的区分上,应当区分所在单位行政首长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具体说,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发出指令、干预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因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意见,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妥善运用处理手段,形成工作合力。行政监察工作与行政问责,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上不尽相同,前者设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形式,侧重的是行政纪律处分;后者设定的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突出的是组织处理。但在处理结果的运用上,应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结合起来,对受到行政纪律处分,不适宜本职岗位的,可同时采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同样,对受到行政问责后,仍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

总之,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工作紧密联系,但各自又有相对独立性。两者要在职能上分,在机制上合;在行动上分,在思想上合;在任务上分,在目标上合。既不能以行政问责工作代替行政监察工作,也不能以行政监察工作代替行政问责工作。

法尊逍遥农民飞越主神殿步步生莲一剑惊仙重生之官道http://www.xiexiebang.com

第二篇。行政问责1、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方面监督力度减弱,公民参与监督的路径缺失,导致政府在对官员问责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受到公民的质疑。同时也体现出了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发明显。政府应该以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责任的政治思想,不断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推行。


(未完,全文共10237字,当前显示14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